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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

时间:2022-02-01 作者:Tom 字号:A A A

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水利部新时 代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,切实保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,依据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》 ( GB50433-2018 ) (以下简称 "GB50433" )、《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)) ( GB/T50434-2018 ) (以下简称 "GB/T50434" )、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)) ( GB51018-2014) (以下简称 "GB51018" )等技术标准,制定本审查要点。 一、总体要求 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水 利部有关文件规定,严格遵守《水土保持法》等水土保持相 关法律法规。 、严格执行 GB50433 GB/T50434 等相关技术标准。 、贯彻新发展理念,鼓励采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 艺。 、遵守保密制度,廉洁从业,客观公正。 、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要求,切实把握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通过技术评审: 1 )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及有关文 件规定的; - 2) 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; 3 )选址(线)无法避让《水土保持法》规定应避让的 区域,建设方案、施工工艺等无优化措施,不满足《水土保 持法》要求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; 4) 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 在大量弃方,或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,且无充分 理由的; 5 )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合理且水土保持措施不满足合 理目标要求的; 6) 项目存在缺项、漏项造成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 显不合理的; 7) 土石方等基础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;排弃的土、石、 渣、灰、开石、尾矿(以下统称"弃渣" )没有开展综合利 用调查,或综合利用方案不合理的;综合利用途径不明确且 未落实弃渣存放地的,或存放地位置不明确、选址或堆置方 案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的;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 弃渣场区域选址的; 8 )借方来源未落实或不合理,或取土(石、砂) (以下 统称"取土" )场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的,以及 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取土场的区域选址的; 9) 表土资源调查和保护措施不明确、利用方向不合理的; 10 )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或者措施体系不能有效防 治水土流失的;弃渣场级别和挡渣、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 级别与设计标准不明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; 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不明确的; 11 )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,施工组织(工 艺)和进度安排明显不合理的; 12 )水土保持监测内容、方法和点位明显不合理的; 13 )水土保持投资明显不符合实际的; 14 )报告书编制质量差,存在明显非技术性错误,包括 抄袭、拷贝等情形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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